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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18-8-3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县民政局    

摘要: {"原始ID":"a3d978815fc743c19f1c5acd6af7c120","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0日","发布者":"县民政局    ","附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1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75元/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资金的落实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工作,严格核算补差;要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低保工作网络系统,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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