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7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调整为500元/人·月和6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分散和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人·月和500元/人·月。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执行:全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460元/人·月,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230元/人·月,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50元/人·月。
各级各部门要精准掌握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畴;要组织好特困供养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科学确定护理档次;要严格按照照料护理比例要求配备照料护理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作为人头经费发放;要强化资金保障和管理,确保资金安排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服务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