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大不动产公告〔2018〕3号
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0923执1104号之一,关于张洪斌、唐书鹤申请执行四川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大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92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我中心将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大国用(2012)字第05132号】中的67.14㎡办理至张洪斌、唐书鹤名下。
四川朋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请你将【房屋所有权证:大英房权证民字第66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2)字第05132号】原件交到我中心。逾期不交,我中心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注销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7月30日
联 系 人:雷宇飞
联系电话:0825-7875058
地 址: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3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