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尽责,进一步提高监督效果,切实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进程,根据我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村监委”和“村监委成员”)。 二、考核时间 每半年考核一次。平时考核与每半年集中考核相结合。 三、组织实施 (一)各镇乡纪委和社事办负责对本辖区村监委和村监委成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纪委党风政风室、县民政局社事股各一份; (二)县纪委、县民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和档次排出考核名次。 四、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由基础工作、民主测评和加扣分三项组成。 (一)基础工作(80分) 1.规范化建设情况(30分) (1)村监委人员配备齐全,有牌子、有公章。每少一项扣0.5分。(5分) (2)村监委办公有场地,制度上墙,向群众公开。每少一项扣0.5分。(5分) (3)《村监委工作台帐》健全,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村干部廉洁自律等监督情况的记录规范、内容详实。每少一项扣0.5分。(15分) (4)村监委运行正常,议事规则和学习、例会等各项工作制度能认真执行。每少一项扣0.5分。(5分) 2.履行职责情况(40分) (1)参与村务决策,督促村级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操作,并实行全程跟踪。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违反决策程序、违背公平合理的决策,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发生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2)对村务公开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加盖村监委印章,并督促按时公开。每少一次扣1分。(5分) (3)参与村集体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对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逐笔审核并签字盖章;对村集体投资经营,债权债务结算以及经济合同的拟定和履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每少一次扣2分。(10分) (4)对村级工程立项、招投标、质量检查、完工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环节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村“两委”和镇乡纪委报告并督促整改。发生监督不到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5)积极调解化解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调解化解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6)收集整理村民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每年积极向镇乡纪委上报问题线索(3条以上),无意见建议或问题线索的,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7)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有书面报告。未报告的,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3.协作配合情况(10分) (1)支持配合镇乡纪委和村“两委”等村级组织宣传国家政策,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落实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措施,协助做好村民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参谋助手、桥梁纽带和宣传解释作用。发生协作不到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2)积极做好民政事务相关工作。协助村“两委”做好民政事务到村的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救灾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老年协会、养老服务、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保护、儿童福利督导等相关事务工作。发生协助不到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扣2-5分。(5分) (二)民主测评(20分) 1.镇乡纪委对村监委和村监委成员的整体评议(10分)。 2.村监委主任向村民代表述职,村民代表对村监委和村监委成员进行评议(10分)。 以上两项评议,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分别按100分、80分、60分、0分计分,汇总后综合得分90分以上得20分,75-89分得15分,60-74分得10分,60分以下不得分。 (三)加扣分 1.加分项 (1)村监委监督成效突出,得到上级部门、领导认可的,或代表镇乡接受省、市、县纪委领导检查,或经验做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流的(媒体上宣传报道)的,分别加6、4、2分。 (2)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履职,发现违反财务管理、招投标管理、三农资金管理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行为后,积极向乡镇反映而得到纠正的,每件加2分。 2.扣分项 (1)村监委未执行每月一次例会制度的;不按时上报相关报表的;村监委主任及其成员无故不参加镇乡相关会议或不列席村“两委”会议的,每人(次)扣1分。 (2)因村监委监督不力,出现赴中央、省、市、县越级上访的(村监委事先报告的除外),每起分别扣10、6、4、2分。 (3)因监督不到位,致使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或村“两委”干部被纪检机关查处的每起扣10分。 五、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一)结果确定 村监委班子及成员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达标、较差三个等次。 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59分以下为较差。 (二)结果运用 1.各镇乡财政所每月从村监委主任补贴中扣出100元,对村监委主任进行年终一次性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办法为:各镇乡将所扣总金额除以总分数,得到每分分值,按照分值算出考核金额发放。 2.每年从“优秀”、“达标”等次的村监委中评选出若干名“村务监督标兵”和“先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同村两委班子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每年对考核等次“较差”的村监委会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等次“较差”和两次民主评议满意度低于60%的村监委成员,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予以罢免。 4.因村监委监督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对村监委成员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程序予以罢免。 六、其他事项 (一)本考核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