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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 关于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中开展 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

2018-7-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县公安局    

摘要: {"原始ID":"1ab9124ca20c45b7a0f3bb9d0b50b358","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发布者":"县公安局    ","附件":[]}

机关党委,各党支部:

按照《大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做好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通知》(大爱卫发〔2018〕2号)要求,为加强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拥有一个优质的生活环境,圆满完成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的公安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公共场所禁烟范围要求

(一)禁烟范围

1.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2.网吧等室内区域。

(二)禁烟要求

1.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

3.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4.公共场所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5.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6.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7.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无吸烟现象。

二、落实县公安局部门禁烟职责任务

(一)县公安局办公场所做到“四有四无”的标准。

1.有禁烟标识:设置(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标志和监管部门电话,要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禁烟标语。

2.有禁烟制度:要建立禁(控)烟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民警、职工、辅警不吸烟,不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争当禁烟工作表率。

3.有人管理: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及时发现、有效劝阻吸烟行为,保证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4.有吸烟区:可选择适宜场所设置“室外吸烟区”,但不得设在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吸烟区”要有明显的指引标志,并落实人员管理,及时清理烟头、烟灰,不能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5.无吸烟:禁烟场所内无人吸烟。

6.无烟具:办公室、会议室等区域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7.无烟头:禁烟区域地面无烟头。

牵头领导:黄子娟

配合领导:局党委成员

牵头部门:局文明办

参与部门:各单位

(二)依法依规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牵头领导:段勇强

配合领导:徐佳友

牵头部门:消防大队

配合部门:网安大队

参与部门:派出所

三、强化全局上下禁烟责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必须全警参与,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各部门要将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作为建设“文明城市”“和谐大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督导检查。局文明办要做好控烟健康教育和指导工作,不定期组织督导和检查,对行动快、效果好的部门要及时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行动缓慢的部门要通报批评。

(三)落实禁烟措施。局文明办要制订和完善本局禁烟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实现控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禁烟工作长效管理。消防大队、网安大队、派出所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所管辖的网吧等网络服务营业场所落实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禁止吸烟各项措施,并做好整改督促工作。

附件:1.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表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摘录)

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本件发至县公安局基层单位)

附件1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内容 结果判定 备注
1.是否建立控烟管理制度 是□ 否□
2.是否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是□ 否□
3.是否对场所内从业人员进行控烟知识的培训(培训记录、课件或试卷等) 是□ 否□
4.是否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设置烟具 是□ 否□
5.是否设置室外吸烟区 是□ 否□
6.室外吸烟区是否设置有明显标识 是□ 否□
7.室外吸烟区是否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是□ 否□
8.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 是□ 否□
9.场所内是否开展各种形式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是□ 否□
10.是否配备控烟劝阻员 是□ 否□
11.监督检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场所内有人吸烟 是□ 否□
12.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发现烟蒂 是□ 否□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摘录)

第三章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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