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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企业重新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

2018-7-1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县环保局    

摘要: {"原始ID":"b221bda61c8b4c1fb116f91107de3c04","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发布者":"县环保局     ","附件":[]}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已超过三年,现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10月20日前重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评估,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到我局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不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我局将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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