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明确了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共包括五大类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特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新规定与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相比,大幅缩减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范围。该规定作为国家发改委3月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补充,二者从资金性质、具体项目范围、具体规模标准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了明确,至此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的调整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