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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通知

2018-6-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346577d97a134557ad02293229997f21","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附件":[]}
  
  川府函〔2018〕9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要求,隆昌市、什邡市和珙县、营山县、犍为县、江安县、剑阁县、南江县、兴文县、苍溪县、叙永县等市(县)积极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城市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综合品质显著提升,各项指标均已达到省级生态园林城市或生态园林县城标准。省政府决定,命名隆昌市、什邡市为四川省生态园林城市,珙县、营山县、犍为县、江安县、剑阁县、南江县、兴文县、苍溪县、叙永县为四川省生态园林县城。

  希望各地学习借鉴第一批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县城)的经验做法,深入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系列创建活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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