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师资应具有在培训基地中从事专科医师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
专科医师导师从指导教师中选拔。
第三十条 培训基地应制订培训师资的遴选、培训、激励与使用制度,实行教学双向评价。培训基地对培训师资的个人素养、教学能力和教学管理工作效果进行年度考评,培训对象在出科考核后对师资进行满意度评价。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双向评价结果作为师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奖励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培训考核与颁证
第三十一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实施,结业考核全省统一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过程考核合格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毕教办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过程考核是对专科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省毕教办负责提前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结业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共有2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2年(含)内有效。结业当年起2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通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七条 建立基地自筹、个人分担、社会支持等多元投入机制。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保障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八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同级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第三十九条 保证收入水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年级层别、职称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培训补助,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在岗同等条件临床医生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办理。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应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第四十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可按绩效工资政策建立教学津补贴项目,将带教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培训基地临床医师绩效考核、薪酬发放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个体行医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予以优先。已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级医疗机构,可试点将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