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全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大府办函〔2018〕68号)文件精神,经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经普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普办),县经普办设在大英县统计局。 第二条 县经普办是县经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县经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县经普办承担县经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县经普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县经普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县经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县经普办由县政府办、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宗局、县政法委、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交运局、县国土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文旅产业园、县人武部等27个单位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县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县经普办设主任1名,负责县经普办全面工作;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工作;县经普办成员37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县经普办下设四个工作组,分别是:综合业务组、宣传报道组、执法检查组、后勤保障组。 第八条 县经普办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协助组长工作。各工作组职责如下: 综合业务组:负责组织全县经济普查业务工作;负责全县经济普查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负责起草县经普领导小组及县经普办各种文件;组织以县经普领导小组和县经普办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制定全县经济普查方案及各项业务工作细则;负责县级试点工作和全县经济普查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名录库信息收集比对、电子地图绘制和普查对象清查摸底工作;负责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审核、汇总、上报、评估、质量抽查、数据处理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全县普查公报的起草和发布,编印出版普查资料;负责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和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全县普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总结表彰等。 宣传报道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经济普查的社会动员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负责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及大事记,撰写工作动态。 执法检查组:负责普查执法检查工作;制定普查执法检查方案;负责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重大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督促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普查机构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普查活动中的典型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县级普查经费预算,指导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完成经费预算及督促落实;负责普查物资和办公用品的招标、采购、管理及分发工作;负责县经普办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会务接待以及其余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普查工作期间,各工作组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对内对外不得推诿扯皮;对于各普查区提出的疑问,要统一口径认真解答。 第九条 县经普办建立联络员制度。县经普办各成员担任本部门经济普查工作联络员,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联系协调本部门与县经普办的日常工作。在普查工作期间,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经普办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普查所需的相关资料,配合普查登记,参与普查数据审核、质量检查和数据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县经普办建立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 县经普办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县经普办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参加,主要研究处理重要事项,通报工作进度,布置普查工作。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经普办工作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县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和各工作组组长参加,主要研究、处理县经普办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经普办工作例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县经普办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县经普办工作中的专题事宜。 第四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县经普办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简报等七种。 第十二条 县经普办文件的批办工作由综合业务组归口管理。以县经普办名义的发文,由公文承办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综合业务组核稿,县经普办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发文内容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重大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报县经普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批的文件,由县经普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三条 公文承办负责人应对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字确认。已签发的公文,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修改,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四条 县经普办公文的发送和分阅范围: 1.请示和报告:报上级机关。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2.通知:发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分阅主任、副主任、有关人员或全体人员。 3.函:根据主(抄)送机关发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4.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5.会议纪要:发送县经普办主任、副主任及有关人员,重要的抄送县经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县经普办和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经普办。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6.工作简报:报市经普办,发送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经普办和县经普办成员单位。分阅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县经普办公文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满足需要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十六条 综合业务组负责经济普查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归档。(包括外部来文的签收、登记、传阅、承办和归档) 归档范围:在经济普查活动中办理的各类公文、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声像资料等。 归档要求:签发人手签原件1份,正式公文3份。 第五章 印章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大英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县经普办指定县统计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十九条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带出县经普办以外套印或盖印,应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经费根据《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由县经普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厉行节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组根据普查任务提出预算意见,由综合业务组协助财务人员编制预算,统筹安排普查经费。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按《大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经普办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物资采购统一按照县政府采购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普查办公设备,由县经普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的设备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普查中采购的各种设备,包括手持智能终端(如PDA),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县经普办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认真落实县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七条 县经普办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并指定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向组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汇报。 第三十条 各工作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人员考勤工作由其所在的工作组负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经普办综合业务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