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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出新规定

2018-6-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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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出新规定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下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对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调整。

新规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一是缩小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原标准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2018年6月1日前发布。二是提高了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原标准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了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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