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大英县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大英县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幼儿(以下统称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综合改革,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营造良好教育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将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各方面作用,运用法律、行政、社会服务、市场机制等各种方式,综合施策、形成合力。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将学生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办学治校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科学统筹、系统分析,将可能对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风险隐患全面纳入防控范畴。三是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强化制度建设,依法依规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与职责,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分类应对、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将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校园安全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防控重点,根据县城、园区、镇(乡)和村社不同层次类型学校的实际,区分风险类型和特点,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因地制宜、科学应对。
(三)工作目标。整合各方力量,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不断增强师生安全素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确保校园平安有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建设
(四)探索和建设学校安全长效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生命教育、法治教育、德育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抓好《生命·生态·安全》县级地方课程教学,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网络教育、家校共育、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丰富安全教育内容。将安全知识作为学校管理者、教职员工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强化考核评价。学校负责人及安全工作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隐患排查,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清单、责任清单。实施学校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管,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五)落实国家学校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各项认证工作。认真落实涉及学生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健全并推广学校安全地方标准,建立学校安全事项专项认证及采信推广机制,对学校使用的关系师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做好相关认证工作。严格控制产品质量,把好产品质量关,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过期变质材料等进入学校。(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
(六)把学校周边一定区域打造成最安全的地方。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探索建立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制度。在规定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扩建对校园环境带来噪音、大气、辐射等污染的生产企业、设施,禁止违法违规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健全日常巡防巡查制度,加强对违法建设、流动饮食摊点、非法营运车辆等的规范管理。加强学校周边“公安护学岗”和“家长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切实维护治安秩序、优化交通环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执法局、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
(七)抓实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工作,让风险辨识管控深入全体教职工心中。要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建立风险台账,定期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在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要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食药监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消防大队)
(八)进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试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大力培育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机构、组织,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相关服务和产品,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抓好安全演练、防控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财政局)
三、不断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九)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明确安全是办学的底线,切实承担起校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校园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狠抓校风校纪,加强校内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方。要切实保障经费投入,配齐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切实将学校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风险防控的前端着力点,按照“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销账”的防控要求,推进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
(十)建立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制度,发挥部门监管作用。要抓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反恐防暴、规范交通秩序工作,加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学生集体活动临时租用旅客道路运输企业车辆的监管;要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协同抓好校车等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区域疫情要及时预警,指导学校抓好预防工作;对学校食堂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要严格执行对学校新建工程的环评管理,强化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建立学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执法局)
(十一)落实学校安全防控措施。要根据学校规模、学生人数、学校类型(寄宿制、非寄宿制)等,配齐相应的专兼职安全风险防控力量,提供寄宿制服务的学校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卫、宿舍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防控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宿舍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探索向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购买安全保卫服务。建立安全保卫、家长护学、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维护安全秩序。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在校园重要场所、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安设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电子巡查等技防装置。加快推进学校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对接,“十三五”期间乡镇中心校以上学校要力争实现与公安机关监控平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
(十二)重视学生活动安全的管理,做好学生集体和户外活动安全防控。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户外活动。对各类以学生为对象的集体活动、户外活动及培训机构、服务机构、活动基地等,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县安监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切实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或组织者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违法设立或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安监局)
(十三)规范校园建设,着力构建安全校园。坚持安全优先、勤俭节约的原则开展校园建设。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安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保证学校的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学校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
(十四)把防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纳入校园安全建设重要范筹。要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或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的制度,进行民警驻校试点。对欺暴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十五)对涉及学校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严管重罚,形成高压常态。扎实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非法侵入或强行进入校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十六)让众多组织积极参与学生安全保护,织就学生安全保护网。县教育局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和侵害行为的监管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家长加强衔接配合,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和教育矫正机制;团县委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妇联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积极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的法律专业力量,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司法局)
四、让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转移有章有序、有法可依
(十七)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要有序,依法依规。学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各镇辖区政府和相关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各镇辖区政府和县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学校进行救援;指导学校建立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
(十八)依法对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予以追究。发生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要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依法查清事故真相,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例指导,引导学生监护人、社会公众依法合理认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要积极发挥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理性调解纠纷,依法赔偿。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县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
(十九)运用各类保险机制,分担化解学校安全风险。逐步建立和完善校方责任、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校车承运等方面的责任保险机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统筹确定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责任、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投保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加强保险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学生家长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风险转移体系,增强风险抵御能力。要强化对涉及学校保险、涉及学生贷款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切实加强校园不良网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协作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全县各级各部门)
(二十一)夯实基础保障。县教育局、县公安部门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足配强工作力量。县编办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县教育局、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
(二十二)强化督导考核。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区域,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县教育局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办)
县内其他办学(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