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动产公告〔2018〕2号
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923执恢101号之一,关于罗素琼与彭昌平、景清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凉亭街凉湾安置房3单元5楼1号住房【房产证号:大蓬民字第201403934号,国土证号:大国用(2014)第03691号】,因彭昌平、景清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0923执恢101号之一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根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923执恢101号之一协助执行彭昌平、景清菊位于大英县蓬莱镇凉亭街凉湾安置房3单元5楼1号住房1套,变更过户登记到罗素琼名下。
彭昌平、景清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请你将【房产证号:大蓬民字第201403934号,国土证号:大国用(2014)第03691号】原件交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不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依据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川0923执恢101号之一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注销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5月22日
联 系 人:代礼山
联系电话:0825-7875058
地 址: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3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