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结业当年未通过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专业理论考核或其中任一项者,可申请参加次年结业考核,共有2次补考机会。已合格成绩2年(含)内有效。结业当年起2年(含)内未通过结业考核者,如再次申请结业考核,需重新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培训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章 培训保障
第三十八条 培训基地应安排专项经费,并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师资,保障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实施。鼓励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奖学金等形式参与护士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九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护理人员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条 保证收入水平。社会人由培训基地视其学历层次、年级层别、职称取得情况、培训表现和临床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收入标准并承担全部培训补助和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单位人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除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外,培训基地应适当发放生活补助。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结束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
第四十一条 支持教学活动。培训基地可按绩效工资政策建立教学津补贴项目,对承担教学及教学管理任务的师资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及教学津补贴标准由培训基地制订。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护士规范化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已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各级医疗机构,可试点将取得《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护理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优先条件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