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2018] 21号
权利人四川博甫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其证书号为大国用(2014)字第06040号和大国用(2015)字第0455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国用(2014)字第06040号和大国用(2015)字第045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博甫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
编号: [2018] 21号 权利人四川博甫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其证书号为大国用(2014)字第06040号和大国用(2015)字第04551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大国用(2014)字第06040号和大国用(2015)字第0455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如有异议,需在本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反映。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川博甫置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