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7〕415号)和《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文件印发)规定的核查程序、核查内容,对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且已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但是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三、对本通知下发后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且已委托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但是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四、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疑点无法排除的,不受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工作完成时间的限制。同时,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尽快核实情况,排除疑点,完成实地核查工作。
五、自2018年6月1日起,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生产企业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已受理生产企业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上传。
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8年6月5日前将5月31日前已发生的生产企业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将信息一次性上传。
六、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总函〔2017〕415号的规定,将有关核查情况电子数据上传。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完成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情况电子数据后,按照规定及时核准该生产企业的委托代办退税。
七、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的上述实地核查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各地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质量进行跟踪和检查。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