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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大英县涪江净水材料厂河硅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18-4-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环保局

摘要: {"原始ID":"6260557d8985433cbeb324239c8eb620","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发布者":"大英县环保局","附件":[]}
  大英县涪江净水材料厂:

  你公司报送的《河硅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专家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大英县回马镇涪江村,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我局已对项目“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下达《大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2017〕29号),目前补办项目环评。

  项目租用大英县回马镇涪江村集体建设用地4122.5㎡,已建成年产7000t河硅石英砂加工生产线1条,并配套搭建生产厂房、员工休息室和综合办公楼。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7万元。

  二、项目经专家出具《大英县涪江净水材料厂“河硅石英砂加工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专家意见认为《报告表》编制目的基本明确,评价依据较充分、环境概况介绍清楚,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选择恰当,工程分析与环境影响评价基本能反映项目特征,环评结论可信,提出的环保措施有一定针对性,符合编制要求。项目经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川投资备[51092313062101]0032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取得县政府、县国土局核发大英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批准书,并经回马镇政府出具证明,符合建设用地要求。

  三、本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该《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项目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投资,建设各种污染治理设施,建立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工作制度、运行台账和污染源管理档案。制定项目环境应急预案,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项目环境安全。

  (二)落实废气处理措施:项目破碎、筛分工序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集中收集,生产车间全封闭,厂区地面全部硬化;项目食堂油烟采取安装油烟净化器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限值要求引至屋顶高空排放。

  (三)落实废水处理措施:项目生活废水经预处理后农用,不外排。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生活垃圾统一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

  (五)项目生产车间应合理布局,设备在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项目为补办环评,应按照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编制验收报告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将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五、请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该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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