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园区财政供养人员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调入、调出、聘用、辞退、考核、奖惩、待遇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三)财政供养人员的调进调出。调进必须要有空缺编制并经上级批准。一般职工申请调出,原则上尊重个人意愿,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须经园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公司聘用企业人员。因工作需要新聘用人员时,需先提出用人计划,经园区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
(五)实行担保人制度。新聘人员均应由有信誉、地位人士或园区正式职工作担保人,担保人应负一切连带责任。
(六)实行合同管理。新进人员,一律公开条件,面向社会招聘。新聘用人员均应填写个人履历表并经政历审查合格,办妥担保手续后与公司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试用期三个月)。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经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七)福利待遇。财政供养人员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聘用人员工资在合同中约定,五险一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变更解除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1)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有权辞退不合格员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开除、辞退员工或解除合同:
1.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品行和能力欠佳、不能完成岗位任务的,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2.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
3.多次、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的;
4.严重失误、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法违纪,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
6.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7.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的;
8.其他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有辞职的自由,员工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自请辞职者。
(九)离职办理程序
1.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单位前,必须交还单位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单位对被辞退及未获单位继续聘用的人员,按其在单位的工龄计算,一次性发给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辞退费,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已实行待业保险的,不发辞退费。
3.单位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4.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股室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完辞职交接手续后才能离职。在未获批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的,以旷工论处,单位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组织安排,尽忠职守,遵守纪律,努力工作,保守机密,接受监督,尊重维护园区荣誉,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涉及园区的个人意见,不得擅用园区名义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