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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一次性告知制

2018-4-1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文旅产业园区

摘要: {"原始ID":"290708dce7a9442992b5bfec65ae1bc6","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7日","发布者":"大英县文旅产业园区","附件":[]}
  1.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我单位或电话咨询办理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3.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5.违反本制度,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明确告知,致使服务对象跑二趟,给他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承办人应赔偿服务对象的往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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