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批复(示)件和上级机关协调的在部门间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等方面,自受理之日始应随件附经办情况表,注明各经办环节办理时间,经办人应签字,以示负责。
3.对下级机关或组织上报的请示等,实行限时审批。凡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审批事项,要自行确定审批时限,并公布于众。超过时限,未有答复的事项,视为同意。
4.机关工作人员对组织交办的工作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的质量。原则上:一般性事项五个工作日办结;对全局工作有影响的事项三个工作日办结;重要事项一个工作日办结;重大突发事件随时受理随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