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川经信办函〔2018〕54 号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 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 措施,发挥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创业带动就业、创 业促进创新”中的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 2018 年度国家小型 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8〕81 号) 要求,现就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并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工 - 2 - 企业函〔2018〕8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申报条件。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 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公布的首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将于 2018 年 12 月有效期满,可自愿重新申报。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 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管理办法》附件 2),当地工业经济主 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 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管 理办法》附件 1),并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三、申报要求 请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 作,并于 4 月 20 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 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 荐表》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 纸质资料一式 3 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创业促进与服务体系 处,同时将全部材料电子版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 冯易甡 028-86260253 左小凡 028-87036542 - 3 - 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2.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 3.2015 年第 1 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 地名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30 日 - 4 - 附件 1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关于扶持小型微 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号)和《关于大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 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 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发展,培育一批基础设 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 业创新示范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小型微型企业 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 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 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 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 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 5 -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 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 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 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 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 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申报遵从自愿原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 范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 新(示范)基地。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 成立时间 3 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驻小微企业 80 家以上,从业人员 1500 人 以上。 - 6 - (四)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创 业辅导师不少于 3 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 于 5 家。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 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 20%。 第七条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 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 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 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 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 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 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 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 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 团队 100 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 6 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 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50 家次以上。 - 7 -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 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 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 6 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 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 300 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 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 2 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 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 2 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 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30 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 4 次以 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 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 20 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 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 20 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 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 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 优势和示范性。 - 8 - 第十条西部地区的示范基地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支持新 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申报。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 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通过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 门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 九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省级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 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 表》(见附件 1),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工业和 信息化部。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 附件 2)。(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复印件)。 - 9 -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 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 3000 字,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国家小 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 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基地信息 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础设施环境,增 强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提升示范基 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在每年 2 月底前 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 - 10 -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 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基 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建立年度测评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 方机构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测评不合格的基地将撤销示范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 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7月 1 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3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