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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9-1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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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407

大府办函〔2014137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5

大英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示范作用,规范项目后期运行管理,探索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实现农村社会建设、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生活污水处理、户养畜禽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环境保护宣传五个方面。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2012年至2014年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及对其的监督考核。

其他为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县、镇(乡)、村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

(一)县环保局负责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后期运行的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各镇乡的项目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二)县财政、农业(农办)、畜牧、住建、公用事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监督指导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运行管理。

(三)镇乡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并对各项目村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项目村根据镇乡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承担本行政村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项目运行需要,组建专门运行管理队伍,负责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应急措施等,明确项目的运行管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管理人员职责,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保证项目长效运行,切实发挥项目环境效益。

第六条 项目村要制定村规民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做好环保宣传工作,不断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村民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一)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设备、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程的垃圾收集池(箱)、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车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环保宣传项目中的宣传牌、公示栏、防护栏等设施属于国有资产。镇乡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责,行使资产管理权,要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设施设备进行资产登记和核销处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转移、变性和拍卖。

(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施归所在地村委会和受益农户所有。

(三)户养畜禽污染治理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归受益农户所有。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村、受益农户依据本办法分别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维护、管理。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户集、村收、镇(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分级负责。

(一)项目村负责本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管理以及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保洁工作,对公共场所、村落道路两侧等垃圾进行清扫入池,及时清运至村级垃圾房。

(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镇乡生活垃圾中转站的维护管理和生活垃圾转运工作,对各村垃圾收集房的垃圾及时清运至镇乡垃圾中转站,再由专门人员转运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垃圾清运应做到日产日清日运。垃圾池、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禁止焚烧垃圾。

第十条 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处理站、点)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居民聚居点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点)委托给所在行政村运营管理。

有条件的镇乡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管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应当做到:

(一)岗位责任制健全,操作规程符合设施工艺要求。

(二)污水收集管路畅通,设施运转正常,湿地水生植物生长良好,环境整洁,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三)定期开展进、出水水质监测。

(四)档案、台账、记录真实、规范、完整。

(五)法律法规和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户养畜禽污染治理设施由受益农户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镇乡人民政府、项目村应当对其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设施由镇乡人民政府、项目村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村应当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营管理机构,落实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转运人员。

镇乡级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维护管理人员,采用无动力、微动力处理的不得少于1人,采用动力处理的不得少于2人;农村居民聚居点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员一个行政村不得少于1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转运人员数量由各镇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用市场化模式运行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污水处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委托运营合同等资料报县环保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相应的技术业务能力。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对其管理行为和运行质量进行规范、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集中式生活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知识。

(二)熟悉所管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掌握污水处理设备以及各种管道、阀门的功能和用途,按规程正确操作使用动力、机械设备和工艺设施。

(三)掌握处理设备的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方法。按照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规程、工艺技术要求和维护管理计划严格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四)观察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中需要进行清理去渣去淤泥的区域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污水收集管网通畅,保证污水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五)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污水处理厂(站)绿化带和生态湿地的管护,定期清理杂草。

(六)负责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对存在问题、隐患的设备、电气、仪表等提出修理、更换意见,保护污染防治设施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清扫保洁人员、垃圾转运人员主要职责:

(一)开展卫生保洁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乱扔、乱倒垃圾,确保全村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二)清扫保洁人员负责责任区域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将公共场所、河道重点部位、村落道路两侧等垃圾进行清扫入池,并及时清运至村垃圾房。

(三)垃圾转运人员负责将村垃圾房、镇乡中转站内的垃圾转运到县垃圾填埋场,杜绝垃圾长期滞留。

(四)及时制止在垃圾池、垃圾房、中转站内外焚烧垃圾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运营维护管理机构(人员)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设施。因设备故障、设施维修或者其他突发状况等原因需要临时停运的,应当提前24小时或在出现突发状况后24小时内报告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并及时排除妨碍。

问题排除、具备重新投运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应当立即重新将设施投入运营,同时上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

第十八条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人员)应当加强运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在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九条  禁止人为损坏已建各项环保设施。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经费按照县乡村共担的原则,由县、镇乡、项目村共同筹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对项目所在镇乡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乡、项目村自筹解决。补助标准:

(一)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镇乡污水处理厂(站)按设计处理规模每立方米0.1元;农村居民聚居点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站(点)无动力的每年每处2000元,有动力(含动力提升)的每年每处5000元。

(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每年每村5000元。

县级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季拨付给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镇乡、项目村自筹经费由相关镇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

第二十三条  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维护费用和农户房前屋后保洁费用由农户自行负责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运行管理费用由畜禽养殖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收益归畜禽养殖户所有。

第二十四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项目的运营、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项目村应当加强运行管理经费管理,将其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向群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考核。参照重点污染源监管程序,开展环境监察和监测。重点检查项目运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情况等,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整改意见。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要求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县环保局

第二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督促项目村落实村级环保管理员、管护保洁员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各村进行整改,做好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纳入镇乡生态建设和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对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运行管理工作到位,环境治理效果明显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给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奖励。

对履行职责不力,未落实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出水水质不合格,设施人为破坏严重的,由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分;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群众3次(含)以上有效投诉,或在国家、省组织的审计、检查中被通报,或者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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