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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2018-3-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天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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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九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一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一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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