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镇乡、部门:
为加强产油大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7〕150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英县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英县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大英县财政局
2018年3月12日
大英县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抓好油料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产油大县财政困难,促进我县油料和制种产业发展,保障我县粮油安全,根据财政厅《四川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建〔2017〕15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是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建 〔2016〕866号)文件,为促进我县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原则:奖励项目资金在使用上坚持“集中使用、县长负责、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直接有关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一)油菜、花生、大豆等油料作物生产田间设施建设、油菜高产高效示范创建、“四新”(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示范展示等与油料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对油菜种植大户进行适当奖励。
(二)支持油菜收购资金贷款贴息;扶持油脂加工、收储、物流配送等产业发展方面财政补助和贴息支出。拓展油料加工企业销售市场,提升油料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引领能力。
第五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生产项目,大力推进民办公助方式,调动农户积极性,确保农民群众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和农民的积极性。
第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奖励资金用途,在资金下达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使用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方案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需报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年度产油大县奖励专项资金规模,按照项目批复方案,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分解到相关项目。县农业局负责实施油料作物生产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四新”示范展示、油菜高产高效示范片创建等;县粮食局负责组织油脂加工、存储、物流配送等项目实施,加强监督跟踪。
第八条 规范管理,公开操作,油料生产发展项目严格实行县级部门(农业部门)报账制,专账核算;油料产后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必须按照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要求,由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细化量化项目建设内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规范项目审批、实施操作、竣工验收程序。凡属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一律按规定,履行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拨付。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执行,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县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确认合格后,拨付奖励资金余款。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方案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买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无关的支出。项目主管单位要深入项目建设地点,了解项目实施进度、监督项目工程质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内容真实。县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相关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每年实行绩效评价。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要积极做好产油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实施资料的收集和总结,按照省财政厅每年实行绩效评价相关文件,及时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省粮食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