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园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绿化工程、装修工程、电力及给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园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园区党工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使用;
(五)主持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
第六条 园区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根据园区发展实际及施工单位设施设备现状,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结合项目规模,综合考虑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审计、监理及施工费用。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申请规模、项目范围实施,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应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的招标。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已办理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项目获批后,园区应立即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具备入场条件。如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园区相关负责人签订才能盖章。
第十二条 合同书采用国家规范的格式。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园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与建设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园区应指派项目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项目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应严格管理。出现工程变更,应第一时间上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园区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复试,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在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活动中,园区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代表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签订项目保修协议。保修协议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政府及园区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三个月内,项目代表应向档案人员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