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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实施法》及《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

2018-1-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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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县农产品生产实际,特制定《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实施办法》及《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农业局

  2018年1月27日

  大英县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7日印

  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监测、监管和执法,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指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机构,以便执法机构尽早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 在检打联动中,农安股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站组织开展农产品例行检测和产地准出实施;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监管、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及时向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上报检测结果,由监管机构组织专家汇总分析,科学制定防控措施。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协助执法机构开展调查、固定证据、依法查处。

  第七条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反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科学调整监测计划。

  第八条 各镇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向县农业局报送农产品抽检结果。由农业局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险进行分析,明确监控重点,消灭安全隐患。通过抽检发现有重大问题和隐患的农产品,应当立即上报市农业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大英县境内从事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

  1.大英县农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建立职责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4.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5.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1.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站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2.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要求和分工负监管责任。

  3.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的年度总结和检查

  开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工作,加强督导检查,每年年底前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上报主管部门。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事故救援和调整处理,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5)阻碍农产品安全事故调查,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拖延接受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7)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各环节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8)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2.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定期通报制度

  为加强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各赋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除应当依法责令整改或及时处理外,还要向县农业局报送相关情况,由县农业局负责汇总,每月在全县定期通报。

  三、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资经营单位,对执法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执法部门和县农业局。

  四、定期通报既要通报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更要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以促进各类问题和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通报情况纳入对所在乡镇、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好的予以加分,差的予以扣分。对同一问题或隐患被连续通报2次仍未整改的,由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管理办公室室进行督查、督办;连续通报3次仍未整改落实的,年终目标考核降低一个等次,同时对其全县通报批评。

  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

  一、农产品生产巡回检查对象主要是种植养殖生产企业、农民专合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生鲜乳收购站。

  二、农产品生产巡回检查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投入品经营、投入品使用、生产档案建设、追溯体系建设、产品自检。

  三、县农安股开展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每季度开展1次。

  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档案建设、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质量管理落实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组织开展种植养殖企业投入品使用、农(兽)药使用间隔期、休药期执行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组织开展生产企业产品自检执行情况、自检记录检查,每月开展1次。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建设、瘦肉精自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

  县畜牧站组织开展生鲜乳收购站经营档案建设、“三聚氰胺”“黄曲霉素”自检执行情况检查,每月开展1次。

  四、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工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五、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1)节假日。

  (2)节会活动。

  (3)基地直供部队、学校、机关食堂等农产品生产企业。

  (4)“三品一标”认证企业。

  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掌握各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治理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为上级部门和领导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决策,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信息化工作,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组织,每个行政村不少于一名信息员,并按要求采集、梳理、上报相关信息。

  二、按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漏报。

  三、上报信息主要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及趋势预测信息

  1.工作规划和年度、半年工作计划;

  2.季度工作总结、半年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

  3.其他活动的信息。

  工作规划应在下达(或执行)后20日报送、季度工作总结在下季度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报送、半年工作总结和计划于7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当年年12月31日前报送,其他活动的信息及时报送。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应严格按照《大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上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价信息

  1.农业投入品使用与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结果;

  2.对生产环节和上市前农产品的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和检查结果;

  3.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4.“三品一标”监管情况;

  以上信息及时报送。

  (四)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

  1.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会议、培训、活动、宣传、制度建立和内部简报等;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执法情况等;

  3.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四、奖惩

  凡县级以上被采用的信息都给予奖励,年终根据上报信息数量、采用信息数量以及信息的质量等综合考评等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送工作不力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大英县农业局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为认真贯彻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和服务,实现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市场交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产品种植大户负责实施各区域内的产地准出管理。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承担本单位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和产地准出放行审核工作。

  第二条 农产品产地准出依据,就是获得行政辖区内相应机构出据的相关产品的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

  第三条 农产品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格式文本由县农业局农安股监制。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销售本区域内农产品,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相关机构对符合产地准出条件进行审核,对合格者开出产地证明,否则不予开证。审核内容:

  1.生产企业、专合组织的产品要 “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合格生产农事记录、有产品检测合格、有产品标识”(简称“五有”);

  2.其他生产者要有“农事记录、产品标识、抽检产品合格”;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要有有效期内的认证书复印件、标志、或近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合格的农事记录;合格的包装。

  4.随机检查中有无使用禁用投入品、用药未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未做农事记录或记录造假的行为。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成员、种植大户进入批发市场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者其产品必须在相应机构获得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经市场方验证后进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组织成员、种植大户生产的农产品,由本企业或组织出具产地证明;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村委会、园区管理者出具产地证明。

  第七条 农事记录的审核:农产品销售前,应当对即将出售的农产品的生产、用药等记录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生产标准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的,经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后出具产地证明放行准出。

  第八条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当事人销毁,按农事记录情况进行质量追溯,找到不合格原因,要求生产者整改。连续三次产品不合格就取消作为合作会员资格并依据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产地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联由开证方留存备查,并作为验旧换新的依据;第二联正本联作为市场准入凭证。

  第十条 出具产地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得格式文本由农业局统一印制、管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各区域内的管理,作好领、发、收记录,留存联保存一年。并将情况上报县农业局农安股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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