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关于转发《大英县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股室、大队: 《大英县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暂行办法》已于县委四届6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 2017年12月5日 大英县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委“一个意见、五个办法”、《遂宁市实名制推荐县级干部拟任人选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是指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干部个人或干部职工联名,根据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和对推荐对象基本情况的了解掌握,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和要求,署名向县委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干部本人也可根据《条例》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自我推荐为科级干部拟任人选。 第三条 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工作要坚持“实名推荐、考核比选、储备培养、择优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组织部在县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条件及主体 第五条 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坚持“好干部”标准和省委“三重”导向、“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以及市委“六个重用”“六个一线”“四个坚决不用”等要求,在本地本单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中推荐。 第六条 推荐对象必须符合《条例》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并符合空缺职位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实名制推荐主体是: (一)各单位党委(党组); (二)在职县级领导干部; (三)其他干部职工联名5人以上; (四)干部本人。 第三章 推荐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实名制推荐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党组织集体推荐。集体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要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后,向县委组织部呈报正式文件,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特长优势等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拟用意向。要对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 (二)领导干部个人实名推荐。具有推荐资格的领导干部个人署名填写推荐表,介绍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特长优势等相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拟用意向以及个人与推荐对象的关系。要对推荐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负责、明确的评价。 (三)干部职工联名推荐。5人及以上的干部职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联名填写推荐表,介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特长优势等相关情况,注明第一推荐人,提供推荐人名册,说明推荐理由、拟用意向以及个人与推荐对象的关系。要对推荐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作出客观、公正、负责、明确的评价。 (四)干部个人自荐。干部个人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要求,填写自荐表,如实反映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特长优势等相关情况,并对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自评和承诺。 第九条 实名制推荐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单位或个人结合领导班子功能结构、职位需求、任职条件和拟推荐对象情况等信息,认真确定推荐对象。 (二)推荐单位或个人根据推荐职位、任职条件等相关信息,呈报推荐报告(材料),签署真实姓名,作出推荐承诺。 (三)县委组织部对各单位呈报的推荐报告(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建立推荐干部人才信息库。 (四)县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进行任职资格预审,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拟任人选名单,根据班子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向县委提出动议方案。 第四章 推荐要求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名制推荐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并遵守下列工作要求: (一)推荐单位和个人对推荐对象的相关信息及其真实情况负直接责任,确保推荐意愿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二)对参加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推荐对象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三)推荐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对实名推荐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干部群众反映推荐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追究推荐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不实事求是介绍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相关情况的; (二)干部自荐隐瞒自身问题或弄虚作假的; (三)凡推荐“带病干部”的; (四)在实名推荐工作过程中拉票、搞小团体、恶意诽谤或攻击他人的; (五)集体推荐意见分歧较大的和联名推荐没有统一意愿的; (六)其他违反干部工作纪律的。 第十二条 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规推荐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党组织集体推荐的,追究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的责任; (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三)干部职工联名推荐的,追究第一推荐人的责任; (四)干部本人自荐的,追究干部本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大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大英县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大委办发〔2008〕44号)同时废止。 大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