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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2017-12-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7| 评论: 0|来自: 县食药监局    

摘要: {"原始ID":"74512a84afde48cca22e0dc1e27e138a","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发布者":"县食药监局    ","附件":[]}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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