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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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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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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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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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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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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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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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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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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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监察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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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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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在经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政府名义表彰或以人社局、水务局名义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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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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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人社发〔2013〕15号)。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按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表彰活动时,应科学制订工作方案(包括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要求、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等内容),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按权限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推荐的拟表彰对象,应当在本地区或部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推荐的表彰对象需经该项目评选表彰(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形成表彰决定(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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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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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水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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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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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78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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