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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2017-11-22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水务局

摘要: {"原始ID":"360d23be86734397a1540e1c6d4f32ad","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2日","发布者":"大英县水务局","附件":[]}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实施依据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大英县河道管理处(大英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2-1.《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5年防汛准备工作的通知》(川防指汛发〔2015〕2号):

四、抓好检查、监管到位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早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全面开展汛前检查。一是要全面检查防汛责任制、组织机构、值班制度、物资队伍、通讯设施等各项准备工作和各类水利工程、防汛设施的运行、施工、度汛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要重点排查江河险工险段、各类涉水工程、城镇低洼地带、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对检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对一时难以彻底整改的,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纳入预案。三是要按照河道管理要求,坚决查处随意侵占河道的违章建筑和乱采砂石的违法行为,依法清除行洪障碍,确保行洪畅通。进一步做好河道内各类船只和临时设置的商业摊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汛期全部撤离至安全避洪位置。四是要对各区域防汛避险救生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启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救助作用,确保受灾群众生命安全。

2-2.《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开展2015年汛前检查的通知》(川防指汛发〔2015〕3号):

二、检查内容

此次汛前检查主要围绕汛前各地在思想、组织、机构、应急预案、防洪工程、水库水电站度汛、山洪灾害防御、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演练、队伍、物资、经费、河道管理、通信预警、防汛信息化建设和防汛机构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进行(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2)。针对近年来我省汛期极端天气频繁,江河洪水、山洪泥石流、城镇内涝等灾害较为严重的严峻形势,各组在检查中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有针对性开展检查工作,将地方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洪工程建设、河道管理、山洪灾害防治、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城镇防洪等方面作为检查的重点。

三、相关要求

各检查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由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各组要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负责、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第一时间提出要求,督促当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同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地在汛前准备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实施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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