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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计算机设备(软件)管理制度

2017-1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工商质监局

摘要: {"原始ID":"b83df4ebb5be48a3b1560e861274a9e0","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工商质监局","附件":[]}
  计算机设备(软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局机关计算机设备(软件)管理,提高机关办公和服务效率,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县局各股、室、队、委、协会及各所。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服务器、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扫描仪等设备。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文字处理、杀毒防御等通用办公软件。

  第三条县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设备(软件)的采购。采购事项由局机关各股室及各所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按政府采购规定统一办理。

  第四条计算机设备(软件)纳入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县局财务室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计算机设备(软件)台帐,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并定期对各股室及工商质监所设备(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帐实相符。

  第五条局机关各股室及各所负责计算机设备(软件)的使用管理。计算机设备(软件)的拆卸、检修和更换,须报局机关财务室登记备案,再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处理。因非正常使用、保管不善、自行拆装或维修造成设备损毁或遗失的,使用人应按购买价格赔偿。

  第六条采购和使用的计算机通用办公软件须有合法授权,经财务室登记后安装。严禁个人非法下载安装未授权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因工作需要确需安装的软件须经局机关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有合法授权后由专人安装。

  第七条计算机设备(软件)严重损坏需报废处理的,由使用股室(所)提出申请,经机关财务室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并做好资产核销。报废的涉密计算机(软件),按规定交县保密部门指定单位销毁。

  第八条计算机设备(软件)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计算机设备(软件)借给非本股室(所)人员使用。确需借用,须经本股室(所)负责人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九条计算机设备(软件)在局机关各股室及各所之间转移调拨,须报局领导同意并在机关财务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计算机设备(软件)须调拨转移到其它单位的,须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机关财务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做好资产核销。

  第十条计算机设备(软件)使用人须按操作规程使用计算机设备(软件),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并实时监控网络病毒,切实维护计算机信息全。严禁随意变更、移动、删除局机关共享文件夹及文件,严禁随意更改计算机CMOS设置及其他各种配置参数。

  第十一条非涉密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终端设备不得用于存储、处理和交换涉密信息和内部敏感信息,不得与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十二条严禁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连接。严禁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软盘、光盘、U盘和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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