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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2017-1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工商质监局

摘要: {"原始ID":"74321c30ae624053a8c9d7ec09841c31","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工商质监局","附件":[]}
  公务出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根据公务接待相关制度和《大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派出机构。

  第三条 公差严格遵守因公需要,实事求是,审批同意和经费标准原则。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按规定和标准住宿所发生的费用;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误餐的补助;公杂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出差地产生的交通费和通讯费等杂支的补助。差旅费在单位的公务费中列支。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出差实行外出审批和目的地签到回执制度。

  各单位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节约开支。一般工作人员出差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出差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审批;中层及以上干部出差由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报销差旅费票据一律是出差途中及目的地票据,出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应结清差旅费用。差旅费报销必须附有《出差审批和签到回执表》,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在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电话请示局主要领导,否则不予报销延时费用,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二章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机关正处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机关正科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3人以下不派遣公车接送,使用单位公务车的不再报销交通费;乘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原则只乘坐公交车或火车。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报销总金额(含补助)不得超过按规定等级应乘坐交通工具的报销金额。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限额凭据报销住宿费。工作人员两人住一个标间;如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其单个人员可以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天
住宿标准

  级别
县外市内 市外省内 省外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300 350
其余人员 180 300 350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包干使用。伙食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县内 县外省内 省外
甘孜、阿坝、

  凉山
内地 西藏、新疆、

  青海
其余地方
标准 30 120 100 120 100


  第十三条 县城区内(含工业园区)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区内(含工业园区)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县外市内每人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本县辖区内不予报销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县外脱产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不报销公杂费。

  因工作需要上挂、下派、抽调人员,按同期学习培训对待。

  工商质监所到县局参加学习培训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县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报销标准发生变动的,以变动后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局人教股负责解释。

  附件:《出差审批和签到回执表》


  附件

  公务出差审批和目的地签到回执表
出差人员名单 姓 名            
职务职称            
出差事由说明  
出差到达地及单位   出差时间  
交通工具使用情况  
股室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目的地签到回执(注明是否)   签字(盖章):

  
人教股

  登记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出差人员应详细填列审批内容。2.目的地签到回执需同时签字盖章。3.出差结束后需将此表作为《差旅费报销单》附件一并报财务室报销相关费用。 4.交通工具选择飞机、租车、自备车的需主要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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