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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2017-1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工商质监局

摘要: {"原始ID":"6207665dd6ed48e3a69aaac8eb49d9b0","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工商质监局","附件":[]}
  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正风肃纪,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休假的种类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年休假等。

二、请假方式

(一)实行书面请假制度,经批准后休假。

1.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年休假等一律按国家规定执行。

2.病假

凡请病假3天以上需持医院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律视为事假处理。

3.事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之规定,利用公休假抵销病假、事假相应天数后,若月累计事假3天(含3天)至7天(含7天)只发津补贴的70%,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只发津补贴的40%,15天以上的扣发全月100%津补贴和目标绩效奖励;当月病事假累计15天以上均不得领取当月执法办案通讯补助。全年事假累计20天、年病假累计30天的,不参加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等文件要求,有下列行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作性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2)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在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当月不发放工作性津贴;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3)休假期间所涉镇乡工作补贴、执法办案通讯费、年度考核等按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休假应在人员去向公示牌上告知。

三、请假审批

1.请休假严格实行分级审批程序。请休假人员需填写县局统一制作的《请休假审批表》,并按程序逐一进行审批。各部门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5天(含5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报人教部门审核,再报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人教领导审批;请假5天以上的,还需报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及以上的现行由人教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和分管人教领导签注意见,再报主要领导审批。请休假当事人应及时将《请休假审批表》送县局人教股备案存查和统计汇总,未按程序审批和报送均按旷工对待。各部门负责人每月每人原则上只限3次准假权。

3.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事先委托他人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说明事由,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4.请假期满回单位后应及时销假。在请假时限内回单位上班进行销假的,以销假时的实际时间计算请假时间,未及时销假或超过请假时限未续假的,视为旷工。

5.本人在请(休)假期满要求续假,经批准或同意的,事后应补办有关手续;未经同意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6.外出学习、培训、会议、婚假、产假、病假、丧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不列入事假范围。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同时享受探亲假、带薪休假的职工,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8.带薪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9.各所和局机关需建立考勤登记,以备抽查和年终检查。同时逐月做好考勤统计。

四、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并由人教股负责解释。

附件: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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