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章是代表本局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中共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党组”、“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等实物公章和相应的电子印章,局领导公务印章,各股(室)、队、所及下属事业单位业务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授权局行政办公室保管行政印章实物和相应的电子印章,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授权局监察室保管党组印章实物,并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各股、室、队、所业务用章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五条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印章;专人确因事离岗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第六条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必须报有关领导审批,核实审批人姓名、用印件内容和落款。盖章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用印人在《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用印登记表》上登记,年底用印登记表移交局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实物印章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用印完毕,将印章及时放回原处,人离锁落。下班时,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八条电子印章必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要随时检查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情况和电子印章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置。 第九条对因印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本局局级印章的使用 (一)以本局党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字用印。以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凭局领导的签字用印。无需正式行文,但需加盖局级印章的函件,按正规公文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由行政办公办审核,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各类营业执照、许可证由承办部门审核并造册后集中到行政办公室用印;行政处罚类文书由承办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到行政办公室用印;各类荣誉证书以及各种证明等由承办部门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后到用印部门用印。 (三)以本局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以及送报的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重要文本和呈报材料,必须由主办部门提出文本报表,署明编报人或联系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到用印部门用印。 (四)本局介绍信由出差人申请,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出差人持申请和审核意见到行政办公室用印。 (五)以本局名义对外出据的各种证明、情况说明等,由各业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六)其他事项需使用本局级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使用局级印章,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七)凡涉及到本局重大利益,对全局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八)严格控制局级印章的使用范围,凡用各单位印章和有关业务用章可以办理的事项,不得使用局级印章。 第十一条局领导公务印章使用 凡需加盖局领导公务印章的公文、证件、证书、聘书等,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其他用印均须经局领导本人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其他印章的使用 (一)各股、室、队、所业务用章由各部门管理,用印程序参照局级印章使用办法。 (二)各股、室、队、所印章主要用于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本局和局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本局内各单位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纯属私人事务,与本局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三)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字迹不清的介绍信。 (四)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证书、证件、聘书、合同、协议、文件、函件、材料、报表等。 (五)落款名称与公章不一致的文件、材料(属代章性质的,应注明“代章”二字)。 第十四条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由用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或现场监章,用后及时归还。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十五条党务、行政以及系统各部门刻制印章,须根据机构设置文件,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行政办公室统一刻制。 第十六条 印章刻制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印章刻制完毕后,先由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审核,符合标准者由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并发出正式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印章要另行刻制,重要印章的启用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废印章,必须经监察室、行政办公室验查后集中送档案室封存或销毁。印章丢失,须向监察室、行政办公室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办公室、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