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上下级之间联系,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确保政令畅通、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原则 凡请示报告,除个别特殊情况外,都要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 二、请示报告的内容 在处理日常工作中,凡涉及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以及所涉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超越本局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2)所涉工作职责领域的重大改革方案; (3)重大执法检查和联合“打假”行动; (4)违反本部门监督法律法规的重大案情、案件; (5)重大信访、集体上访事件; (6)局领导工作期间离开本行政区域需按程序向上级领导报告; (7)其他重大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有关股、室、队、委、所和协会应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1)工作计划与完成情况; (2)涉及职权交叉需协调处理的问题; (3)重特大安全事故; (4)发现的制假、售假窝点,违反工商、质监法律法规的重大案情、案件; (5)群众投诉、举报的重大案情; (6)项目开发、设施添制、维修、处理中的有关问题; (7)收费管理、捐赠及财务收支中的重大问题; (8)业务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各种统计报表; (9)其他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三、请示报告的方法 (1)在处理本职工作中,根据请示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分别向局分管领导和上级质监部门请示报告; (2)需请示或报告上级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决定;重大问题由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3)各种统计报表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原则,负责收集、整理、填报; 四、请示报告的要求 (1)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2)请示报告的问题,情况要清楚,要提出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3)对电话和口头请示的问题,要作好详细的文字记载,以备查考; (4)各种统计报表力求准确、整洁、及时,要按时上报,不得延误,更不准无据的估计匡算;报出前应送分管领导审签,并送办公室一份备查; (5)请示报告要审慎严肃,不要动辄矛盾上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准上推下卸,久拖不决。 五、请示报告的责任 凡知情不报或涉及危急情况不及时报告的;事先不请示,搞先斩后奏,擅作主张造成不良影响的;汇报、反映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都将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将酌情承担经济责任。并按《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效能作风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和《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