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单位费用报销流程,实现提高效率与坚持原则的有机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根据现行的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如下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字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严禁虚开或伪造原始凭证。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凡属个人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到税务所开具的税收发票,还必须有商品或劳务提供人签名,并在发票上留下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 三、凡填有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票必须加盖服务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公章。 四、发票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凡属未由供货单位套写的发票,单位财务予以拒付,并要求报销单位或个人到供货单位重新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已开出凭证的号码、事由、金额和内容等,由局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副局长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局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副局长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六、单位报销的任何原始单据,都应有经办人、股(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股(室)分管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核,再送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副局长审批后才可报账。 七、为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如各股(室)开展大型工作或职工出差需借备用金,应写备用金借款单,说明借款原因,预计金额,并经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副局长审签后,方可借款。 八、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加强现金支付的管理,既可提高资金使用率,又可有效防止资金被挪用,预防经济犯罪。凡是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均应办理转帐支付。 九、购买办公用品,应在发票上列明品名、数量、单价,如发票无法仔细写明的,可由供货单位开具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公务接待报销严格按照《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单位发生的印刷费,应在发票上列明印刷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如发票上无法仔细列明的,由印刷单位提供清单并加盖公章。 十一、小车修理费。局办公室应加强小车修理费的管理,严格审核发生的费用,在报销时,应将维修单位提供的加盖公章的维修清单,作为发票附件办理报销。如因特殊情况,在外地发生了修理费用,超过1000元限额的,应办理电汇予以支付。 十二、各种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不允许超范围收取费用。 十三、经费报销流程: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财务审核票据→部门分管领导或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签→局主要领导或局党组研究确定的副局长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