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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负责制度

2017-1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工商质监局

摘要: {"原始ID":"96f32657654c42368622f13990c026b8","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工商质监局","附件":[]}
  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各股、室、队,基层工商质监所、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局人教股、办公室、监察室对全系统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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