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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2017-1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工商质监局

摘要: {"原始ID":"553ed589b8894360a8b832c6d943dbb3","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发布者":"大英县工商质监局","附件":[]}
  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各股、室、队,基层工商质监所、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县局人教股、办公室、监察室对全系统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大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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