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财政局 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镇乡卫生院:
为切实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5号)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大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财政局 大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0月18日
2017年10月18日
大英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省、市、县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5号)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实施管理,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人口占25%,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占70%,代村卫生室购药品金额占5%。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分配因素。
第六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按照村卫生室机构数和服务人口进行分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到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将辖区内机构数、服务人口、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绩效考核结果等纳入分配因素,在总额范围内进行分配。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预拨、考核结算”的方式,预拨资金在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12月统计上年度12月至本年11月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予以结算。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工作进展、实施成效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考评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将对各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省、市、县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5号)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绩效考核、量效挂钩”的原则实施管理,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照服务人口占25%,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占70%,代村卫生室购药品金额占5%。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绩效考核结果纳入分配因素。
第六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按照村卫生室机构数和服务人口进行分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到各乡镇卫生院。各乡镇卫生院将辖区内机构数、服务人口、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绩效考核结果等纳入分配因素,在总额范围内进行分配。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的人员分流安置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补助资金;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九条 补助资金采用“预拨、考核结算”的方式,预拨资金在人大批复预算90日内下达,12月统计上年度12月至本年11月零差价销售药品金额,予以结算。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工作进展、实施成效等。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县财政局、县卫计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考评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将对各乡镇卫生院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冒领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