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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9-2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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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英县财政局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财政所、社事办: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和财政、民政部门有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定,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制定了《大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英县财政局 大英县民政局

2017年9月25日
  大英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16〕151号),遂宁市财政局、遂宁民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遂财社〔2014〕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地方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第四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和发放

第五条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年初预算安排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本级财政总预备费、动用当年超收等方式给予增加安排,确保救灾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预算资金若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特别巨大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排,中央、省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资金发放,必须先经由各镇(乡)所辖的村民小组和村(居)两委对灾民进行入户核查,并在灾民所递交的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在村一级公示后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社事办复审。镇(乡)工作组再次入户复核,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后,请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灾倒损房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核查结果再次在镇(乡)一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无异议后由镇(乡)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在县电视台再公示七天。公示7天后无异议由镇(乡)人民政府统一打卡发放救助资金。

第八条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必须先经由各镇(乡)所辖的村委会收到申请后,入户了解情况,签字盖章上报所在地镇(乡)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社事办审核乡(镇)社事办收到救济对象的申请报告和村委会调查公示报告,2日内下村复查并加以公示。对符合程序,情况属实的,报乡(镇)政府领导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到乡镇社事办领取救助卡,填写相关信息后领取救助资金。

第九条 县、镇(乡)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支持灾害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镇(乡)社事办、财政所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其中:

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严重干旱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申请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并附灾情数据统计表。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灾情及时上报资金请示文件,汇总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县、镇(乡)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根据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县民政、财政部门自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分配拨付到下一级单位。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根据灾情和政府领导指示,以资金调度方式先行拨付资金,保证抢险应急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需要。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对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为:

抢险应急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支出(抢救、转移、医疗、防疫、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宿、其他必需品等支出):补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灾害紧急转移安置具体情况确定。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支出:按照遇难人员每人0.5万元的标准向遇难人员家属(直系亲属)发放抚慰金。

对“三无”困难群众的过渡性生活救助支出:对“因灾倒房或严重损房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三无”受灾人员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救助期限不超过3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严重损坏住房维修加固的补助支出:对因灾住房严重损坏需维修加固的农户给予维修加固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般严重损坏住房每户补助0.2万元,特别严重损坏住房每户补助0.3万元。

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和过渡安置的补助支出:对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必须重建住房的农户给予重建补助,补助标准为:一般家庭每户补助1.6万元,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和残疾对象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对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毁无房可住的农户自建简易住房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0.2万元。

旱灾及冬春补助标准:具体补助补助标准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受灾困难群众家庭具体情况和灾情确定:受灾的散居特困人员、“三无”人员、孤残人员每人不高于600元;受灾的低保户及其他受灾户,每人不高于300元。

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储运等项支出。

其他符合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救灾救助支出。

第十四条中央、省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有特别政策的,按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要依据“户报、村评、公示、乡审、县定”的程序核定救助对象,县民政局应统一制定需救助对象台账,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报。

户报:确定救助对象,受灾人员本人需向村委会或乡(镇)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也可由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名,并形成文字资料存档。村评:完成申请和提名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公示:村委会选出的救助对象,应在村或村民小组范围内上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将救助对象名单、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乡审:镇(乡)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对拟救助对象开展全面核查。核实后报县民政局。县定:县民政局对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救助对象名单随机抽检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和批准。以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有责任人签字负责。

需救助对象正式确定后,县、镇(乡)应建立《大英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台账》(附件2),作为实施救助的基础。

县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等因素,在15个工作日内,对原需救助计划进行调整,确定实际救助对象总数和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总数、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下达后,镇(乡)人民政府要尽快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和具体救助金额,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其中他人代为领取救助资金的,要完善手续(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详细信息、联系方式及代领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代领人签字等),书面资料齐备交镇(乡)人民政府备查。救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须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其他资金可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一卡(通)折”等社会化发放方式。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已救助情况,填写由县民政局统一制定的《大英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台账》(附件3)存档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救灾资金是受灾人员的“救命钱”,是“高压线”。县、镇(乡)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把住使用关口,防止救灾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私分。中央和省安排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其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要做到全县统一。各镇(乡)务必按照省财政厅、民政厅资金下拨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救灾资金。

第十八条严禁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对集中统一重建住房的,必须把救助资金发放与统一建房交款严格分开。

第十九条直接使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镇(乡)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及村社组织等,必须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规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资金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分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大英县受灾群众(冬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表》

附件2:《大英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政府救助台账》

附件3:《大英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已救助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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