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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7-8-1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cf054c25aee3438bbc9c468b44e89b37","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7]142号","附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主动监督畜禽养殖环境,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推动畜禽养殖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是指畜禽养殖场违反《环保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禁养区新建养殖场,限、适养区未批先建养殖场,粪污直排、偷排、渗漏、外溢,不按相关规定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废弃物和病死畜禽,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分为一般污染行为和重大环境污染行为。一般污染行为,是指污染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污染的行为。重大环境污染行为,是指环境污染影响较大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养殖场自身难以排除的状况。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大英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县级举报受理部门设在县畜牧局,举报电话:0825-7820859。

  第五条 举报人可对以下内容进行举报:

  (一)禁养区出现新增养殖行为的。

  (二)未取得相关手续而新建、扩建或改建畜禽养殖场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而引起环境污染的。

  (四)医疗废弃物及病死畜禽未依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畜禽养殖场其他可能环境污染或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行为。

  第六条 对举报畜牧主管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的污染环境行为,经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奖励100元至2000元。

  举报符合第五条(四)(五)项的,视养殖场污染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举报符合第五条(一)(二)项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举报符合第五条(三)项的,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养殖业主宣传引导,提高其环保意识。应组织本级相关单位及村两委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凡发现第五条(一)(二)项情形的,县畜牧局应及时函告辖区镇乡人民政府、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责令补办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拒不履行补办手续的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按部门职能职责及规定查处;发现第五条(三)项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县环保局并抄送县畜牧局;符合第六条(四)(五)项情形的,镇乡人民政府及时函告县级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养殖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在举报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时,应向举报部门提供可靠线索、必要的证据和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举报事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伪报、谎报,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得公开匿名的举报材料及电话录音,否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凡具体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举报人就同一个污染环境行为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的,获一次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奖励兑现由县畜牧局申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到县畜牧局;县畜牧局具体负责组织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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