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管理,进一步推进县域内河流、水库等水域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创建绿色生态人居环境,确保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畜禽圈(拴)养工作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圈(拴)养种类 猪、牛、羊、狗、兔、鸡、鸭、鹅、鸽等畜禽。 二、圈(拴)养范围 寸塘口水库、四五水库、五五水库、星花水库等水库,乡镇饮用水源地,涪江、郪江流域及支流等水域周边1500米内;县城区、乡镇场镇、宾馆、住宅小区及道路等公共场所。如因教学科研、餐饮等特殊原因,需要短期饲养畜禽的,应全部圈(拴)养,不得放养。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辖区负责制原则对养殖户进行管理。各镇乡要落实辖区管理职责,切实做好辖区畜禽圈(拴)养工作。各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立畜禽圈(拴)养的民规民约,切实做好社区居民、农户畜禽圈(拴)养的宣传教育,负责调查登记本辖区内饲养户相关情况,及时发放圈(拴)养通知书,加强对圈(拴)养畜禽的日常监管。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物业管理等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畜禽圈(拴)养工作。 (二)实行网格化管理。各镇乡组织辖区相关单位,组成畜禽圈(拴)养工作巡查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饲养畜禽和放养畜禽的,要限期整改。 (三)圈(拴)养方式。农村畜禽应当实行圈(拴)养,或在自有土(田)围养,提倡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禽标准化小区要按照相关要求,对养殖污染物、医疗废弃物及病死畜禽进行规范化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养殖污染物、医疗废弃物及病死畜禽严禁进入水库、河流、公共场所等禁止放养畜禽范围,严禁堆放在道路两旁或倒入城乡垃圾池(桶);县城区和乡镇场镇居民饲养畜禽(宠物)的,必须圈(拴)养,并负责清理其产生的污染物。 (四)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要做好群众举报投诉记录,及时派员处理,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情况;凡无不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的、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