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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4-8-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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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英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大英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对突发地震灾害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确保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川办函〔2012〕98号)、《遂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及需要我县力量支援的其他地区地震灾害的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为主。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相应标准和初判指标及其破坏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县上一年度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挥: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区域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区域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区域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在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内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事件的行政领导机关,协助省、市人民政府及两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及部署,并协调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县政府是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和实施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和非灾区镇乡人民政府,视灾情对受灾镇乡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震区协助地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是全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是我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安排部署地震应急救灾和安置等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国土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政府应急办与其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收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镇乡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筹备工作;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4.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

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县新闻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统计局、县文广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人口计生局、县统计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环保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卫生局、县公安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川投水务大英公司、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中国电信大英分公司、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

4.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组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当地镇乡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5  成员单位(部门)及任务分工

4.5.1  抢险救援组

县人武部、县公安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救援,抢救遇险群众,疏散受困人员,协助医务人员转移或外运危重伤员,发动灾区人民积极投入抗震救灾自救互救。

县卫生局负责及时对受伤人员开展救治,积极开展震后卫生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伤情的发生和蔓延。

4.5.2  交运保障组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全县通告道路交通管制实施情况,优先保障主要抢险力量顺利到达抢险现场。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川投水务大英公司、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要快速抢修被毁坏公路、铁路、桥梁等生命通道,及时恢复交通和道路通行,优先保障伤员救治、抢险设备和救灾物资运抵;要及时抢修水利、水电气等管网及设施,避免地震次生灾害发生或扩大,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程。

4.5.3  通信保障组

由县经信局、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英分公司、中国电信大英分公司组成。负责快速抢修受损通讯设施、设备和线路,快速开通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抗震救灾信息畅通传输。

4.5.4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国土局(县地震办)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负责组织开展搜索和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政府办、县人武部负责与前来我县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进行支援的外来抢险救援力量。

4.5.5  救灾安置组

县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及时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县规划局、县国土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县住建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县民政局、县人口计生局、县环保局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县教育局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4.5.6  物资保障组

县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中国电信大英分公司、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英分公司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4.5.7  治安保障组

由县公安局、县公安武警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团负责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国家重要财物、设施以及救灾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加强对灾区政府机关、要害部门、物资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卫,采取非常措施,预防、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

4.5.8  消防安全组

由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组成。负责防止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5.9  信息处置组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及时与省、市地震办联络,广泛收集地震信息(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震烈度等参数),不间断开展震情跟踪,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县民政局、县统计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汇总并报告县政府,为县政府提供救灾的对策建议。

县气象局积极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更新和发布全县尤其是震区气象信息,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4.5.10  综合监测组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县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5.11  灾害损失评估组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5.12  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金融保险部门组成。负责筹集、调拨应急资金,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4.5.13  国际援助组

由县经信局、县民政局、县外事办、县红十字会组成。负责按程序呼吁国际社会援助;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向我县地震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呼吁提供紧急援助;接受中国红十字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4.5.14  宣传报道组

由县新闻中心、县文广局组成。负责建立抗震救灾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地震灾情报告、地震发展趋以及抗震救灾情况。

5  预测预警

5.1  预警依据

本预案预测以《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和中国地震局《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5.2  预警报告

县国土局(县地震办)对省地震局提出的年度危险区提出应对建议;对突发的震情异常及时进行震情紧急会商,当接收到省地震局短期或者临震预报信息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及县地震应急指挥部。

5.3  预警形式

地震发生地或受地震波及区域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采取广播、电视、流动宣传等方式向公众进行预警以及区域内的群众避险、抢险动员宣传。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

当我县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县政府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I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II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V级响应。

6.2  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地震灾情和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3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6.4  分级启动机制

6.4.1  启动I级、II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1)我县辖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助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工作,并先期处置,及时报告情况。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4.1.1  县指挥与部署

(1)确定前线指挥长,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组,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直接组织指挥或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组织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要求非灾区镇乡人民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镇乡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6)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6.4.1.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人民政府宣布I级Ⅱ级应急响应结束。

6.4.2  启动Ⅲ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1)地震发生后,县国土局县地震办立即向县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县政府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决定启动抗震救灾Ⅲ级响应。

(2)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县指挥部代县政府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4.2.1  县指挥与部署

(1)县指挥部要求县属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镇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3)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6.4.2.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生产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人民政府宣布Ⅲ级应急响应结束。

6.4.3  启动IV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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