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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6-30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dd36859411214e619c7020af7c1385b0","发布时间":"2017年06月3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7]95号","附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大英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五届1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大英县社会救助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通知》(遂府函〔2015〕163号)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府函〔2016〕7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中负有审查、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和监督等职权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对镇乡、社区、园区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中心工作职责:

  (一)统筹规划建设大英县社会救助体系,开展社会救助调查研究,参与社会救助政策制定,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县级各救助管理部门履行社会救助职能职责,综合协调、指导各级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指导、监督镇乡、园区和社区管委会社会救助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转办、督办困难群众申请救助事项。转交或告知救助事项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公示。

  (三)落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临时救助五大救助政策;落实民政五大救助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复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四)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

  (五)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有疑问的信息督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落实。

  (六)受理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咨询、举报和申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救助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并按职责规定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七)做好县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事项。

  第七条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法规政策。

  (二)协助县民政局做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告知救助事项办理结果。

  (三)协助县民政局做好低收入家庭认证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四)做好县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研究落实事项。

  第八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对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县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银行、保险、证券等社会救助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救助工作,并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相关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镇乡、园区和社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各镇乡、园区和社区管委会要根据有关要求落实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所需救助资金、工作经费、工作机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

  (二)负责受理、调查、审核、评议、公示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

  (三)指导、监督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救助工作,指导建立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救助信息、家庭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积极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及公开工作,长期公开本辖区救助对象信息,监督检查社区、村(居)委会救助公示情况,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工作举报投诉电话。

  (五)及时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工作,对取消救助待遇的,负责收缴、核销救助证,严把清退关,实现应救尽救、应退尽退。

  (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和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好社会救助数据统计和信息资料管理,确保各类信息数据资料准确、完整。

  (七)落实社会救助工作首问责任制,及时协调处理来信来访,并将处理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社区、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一)受镇乡、园区、社区管委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的入户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二)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政策,设置社会救助固定公示栏,常年公开相关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享受救助待遇家庭人员有关信息等,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三)协助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代为办理社会救助申请手续。

  (四)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准确掌握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征求、收集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组织社会救助对象开展公益活动,对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救助对象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对象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定期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人口、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时,须在一个季度内主动到所辖村(居)委会或镇乡、园区和社区管委会如实申报。

  (二)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应参加由所在村(居)委会、镇乡、园区和社区管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三)积极接受、配合各级社会救助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和财产收入状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 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单独或同时追究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预算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虚报、瞒报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情况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违反规定,核查率不达标,出现错报、漏报、虚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抽查率不达标及集体评审、公示不到位,出现错救、漏救、“人情救助”和“关系救助”的。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不受理、不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违规办理救助待遇的,或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擅自拆户、分户、合户、平均分配救助金的;恶意代领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的。

  (五)接待群众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严重的;刁难救助申请人,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六)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上报信息资料或虚报、漏报信息资料,影响统计准确性的;不按规定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认证信息的。

  (八)对工作不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群众来信来访或举报不调查处理的。

  (九)对信访、举报没有及时办理回复或对辖区内发现的违规救助案件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十)丢失、毁损和更改档案及相关材料的。

  (十一)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根据过错行为和社会影响程度,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因管理和审批行为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国家赔偿的,由直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社会救助工作责任人,分承办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承办人是指在社会救助工作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是指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社会救助管理和审查、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主管领导的负责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是指与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构有领导关系、监督关系等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上级对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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