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一并且符合第十九条,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 二、申报流程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到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签注意见。 2、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夫妻一方户口不在本县或迁入本县不足两年的须出具村、乡、县三级的婚育史情况证明。病残儿鉴定或离婚再婚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后,上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