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办理程序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带上母子合影照(2寸)四张、户口簿及复印件、结婚证、有关病史资料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表。计生办工作人员对病残儿进行初审,并调查走访知情群众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核。 3、于当年4月或9月父母带上病残儿到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4、接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后,符合条件的按再生育审批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