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申请。 三、行政审批条件 (一)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四、申请材料 1、企业方集体协商产生企业方代表的决定(加盖公司公章),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每人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 2、职工方集体协商产生职工方代表的决定(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方工作人员(代表)资格审查表,每人一式三份(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 3、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的决议(加盖工会公章和公司公章); 4、集体协商产生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5、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签订集体合同的审查报告。 6、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要提交《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表格可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 六、行政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全,告之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按法定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由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二)内部审批流程 1.工作人员受理并登记 2.工作人员审查 3.工作人员将审查意见告之申报者 七、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