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样式)

2017-6-28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务中心

摘要: {"原始ID":"9ac3fc4f5b684c5b9730a2effe27bec2","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8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务中心","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文本(样式)  作者:县人社局发布来源:县人社局发布日期:2016-03-16点击:8次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作为制定要求取舍内容。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以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四条学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不设立分支机构。结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社会培养各类合格的技能人才。

  办学规模: 人。(年度培训人数)

  办学形式: 。(应注明招生对象、学习期限)

  办学场地: 平方米。其中,理论教学场地平方米;实训操作场地 平方米;其它 平方米。

  办学目标: 。

  第五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

  第六条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提出学校的发展规划;

  (五)就学校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等。

  第九条学校注册资金万元,固定资产万元。出资者和出资金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注明每位出资人的金额)

  第十条学校的业务范围: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社会实际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专业等级:

  (一) 专业;培训等级: 级;

  (二) 专业;培训等级: 级;

  (三) 专业;培训等级: 级;

  (四) 专业;培训等级: 级。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任务,培训专业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范围,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培养的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放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属国家控制职业(工种)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周期、学费收取、教学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设理(董)事会,其成员为人。理(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董)事会由举办者依法推选。以后各届理(董)事会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董)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董)事长、理(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四条理(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理(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其中,依法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的事项,需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理(董)事会设理(董)事长1名, ;副理(董)事长1名, 。副理(董)事长协助理(董)事长工作。

  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由理(董)事会以全体理(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召开理(董)事会会议:

  (一)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其他亟待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理(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理(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董)事人数的1/2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但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董)事对理(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理(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理(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董)事可免除责任。

  理(董)事会记录由理(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理(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专职校长, 。

  校长由理(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长对理(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 。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校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 ;

  (二) ;

  (三) ;

  ………………………………………………………….

  (开办资金;政府资助;在业务范围内培训收入;利息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价格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九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学校理(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学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二)学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下列程序执行:

  1.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2.理(董)事会根据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3.分配决定作出后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表报主管行政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三)学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理(董)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净收益)增加额的25%(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按净资产的25%,要求合理回报的按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修改和学校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校办理终止前,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三十九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青岛 职业培训学校第届理(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批准机关办理办学许可证,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董)事会成员签字:

  年月日

  


  附:

  民办学校主要人员情况

  学校名称:(章)

  
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 在学校职务 职称(职业资格) 文化

  程度


  (兼)

  职
教育教经验(年)
法人代表              
学校校长              
理(董)事

  会成员
             
             
             
             
             


  日期: 年 月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doc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