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设立依据:《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及发放 (一)申领待遇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已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的; 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是指下列人员: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 ②、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得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缴费流程: 申报参保人员名册,由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审核合格后,可按月或按季到指定银行缴纳失业保险费。再到失业保险9窗口开具社保基金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