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姓名(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更正姓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无债务、民事纠纷公正书等),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14周岁以下的由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审批后,给予更改;14周岁以上由派出所分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更改。 已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签字的《姓名变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3、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无债务、民事纠纷公正书,金融部门出具征信记录)。 蓬莱一派出所、蓬莱二派出所、太吉派出所的到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 未滿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办理,并就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辖区派出所填写《姓名变变更登记申请表》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商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证明; 4、14周岁以上的公民本人书面申请。 5、非高中以下在校学生需更改姓名的提供学校证明,班主任老师签字。 蓬莱一派出所、蓬莱二派出所、太吉派出所的到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 |